運輸單證與運送責任:鹿特丹規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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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肖卿執筆

出版年:2012

出版社: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出版地:臺北市

格式:PDF,JPG

頁數:378

ISBN:9789867516695

分類:投資理財保險  

作者自序

運輸單證與運送責任─鹿特丹規則的影響是一本運輸相關的書,也是一本有關國際貿易的書,保險是運送責任的轉嫁,因此與保險也大有關聯,書名「運輸單證」多數場合指的是海運提單。

貨櫃運輸的發展,海運的貨運早已不再僅限於海上運輸,而是海、陸、空、內水結合的複式運輸,一張單證─通常是海運單證,用以涵蓋全程。稱海運提單,實質上的運送責任卻不僅限於海運,包括海、陸、空、內水的複式運送責任均繫於此,運送責任多賴單證之記載負責,理論上亦依單證之條款負責,運輸單證因此得以貫徹全程責任。

運輸單證可以轉讓,受讓單證等於受讓物權,也代表開立運輸單證的運送人、參與運輸的履行運送人除向簽發單證的出口商或託運人負責外,亦須向受讓單證的任何受讓人:包含銀行、保險或任何單證持有人、運送過程中作權利主張之人,以及國際貿易的買方負責。

運輸責任源自國際公約,國內法則多參考或抄襲國際公約而來。國際貿易之貿易兩國間或無邦交,遵循相同的國際慣例與國際私法卻是必要的,從事貿易無法自外於國際,國際慣例與國際私法更是從事國際貿易必須遵循之軌道。

鹿特丹規則是2008年12月11日甫通過的國際貨物運輸公約,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主導訂定。目前已有24個國家簽署,超越該公約生效的20國門檻,西班牙並已於2011年1月19日率先批准,國際對於該公約的認同度極高,臺灣雖無權簽署公約,卻無法置身事外,海商法的因應修改是必然的。本書因此須針對該規則作出探討。雖名為運輸公約,內容卻與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有關,嚴格的說,該規則是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釐清責任的分際,也是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與運送人間關係之分際,是運送人須依該規則對於國貿買、賣雙方所負之運送責任,也是國貿買、賣雙方就運送相對責任由何方負責的原則,運人必須知道,買、賣雙方更需要瞭解。產物保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當然更要清楚。

鹿特丹規則尤其有大幅度將原始國際貿易的賣方出口商為傳統託運人的身分,改動為出口商未必是託運人的規定,而讓國貿條件中負責訂定運輸契約的買運輸單證與運送責任-鹿特丹規則的影響方擔任託運人角色,工廠交貨(EXW)、貨交運送人(FCA)、船邊交貨(FAS)及船上交貨(FOB)四個條規都使出口商身分可能受到影響,這些條規的出口商僅能是單證託運人,有義務,權利卻有待買方的託運人授權。對於出口導向的國家自有不利之處。

為使國際貿易買、賣雙方的權利、責任有更明確的說明,本書也論及2010年新國貿條規(INCOTERMS)與2007年新公布的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兩個與國際貿易關係密切的標準規章,與鹿特丹規則連動產生的影響。

作者來自運輸界,在公營航運公司服務25年,並擔任5年的租船經紀人,期間在國立海洋大學兼課20年,曾代表航運業界參與海商法之修訂。退休後專任教職14年,著作無數,2005年10月曾出版國立編譯館主編之「物流單證與國際運輸法規釋義」一書,為本書姊妹之作,該書以國際貨運公約(Conventions)及標準規章(Model Laws)為主軸,除海運責任外,亦論及航空貨運責任及倉儲責任,雖亦論及鹿特丹規則,但當時鹿特丹規則尚研議中,還留存許多選擇方案供選擇。鹿

特丹規則全文於2008年12月11日定案後,作者於2010年6月在臺灣運保公司及託運人協會贊助下,出版「鹿特丹規則與單證託運人」一書,可惜尚未就鹿特丹規則做全面性之解讀。2011年10月作者前往山東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座,獲山東大學自主創新基金(項目編號2011TB001)大力贊助,再度展開對鹿特丹規則之全面研究,並將成果載入此書,嘉惠兩岸讀者。

本書非但可見鹿特丹規則全貌,內容亦更務實及直接,使從事及欲從事國際貿易、航運、承攬運送、銀行、產物保險人更易瞭解海商,使學習海商法與國際海商法規之學生易於入門,書中提出許多專業見解,帶領導讀國際私法,希能提供讀者最新的訊息與最務實的觀念。

  • 參考文獻